锐明技术(002970)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