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非独 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