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三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