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江阴市恒 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