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形,董事的选 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 分别按应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