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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603012) - 创力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