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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001324) -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新制定)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