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沙 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 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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