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60340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为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 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合肥汇通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