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局组织及运作程序,保证董事局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科学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局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局,董事局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应当不少于公司董事局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局主席一人,董事局副主席一人。董事局主席、 董事局副主席由董事局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局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