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五年八月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4 |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沪浦管〔1995〕283 号《关于同意设立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沪浦管〔1996〕95 号《关于同意上海 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B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10000607356396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26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21 号 批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853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或等值资产认购的内资股为 8353 万股,均为发起人股,未上市流通;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1500 万股,于 1996 年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