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 -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 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未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杜绝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