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华 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 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