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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30126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