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