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30155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斯 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依法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