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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30155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