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00287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