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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逸飞(688646)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逸飞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