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逸飞(68864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 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 1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