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第 1 页 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