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二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 1 页 (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