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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301128)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作废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深圳市强 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监事会审议的程序。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