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68877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董事 1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 名,不设副董事长。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