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30126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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