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002416)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