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300578)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