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00229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