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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60060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任期届满、辞职 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