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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六)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