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3001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