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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30151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