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30151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