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601011) -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 O 二五年八月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 董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普 通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三)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 任董事的情形等。 (四)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五)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