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同宇新材料(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