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三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