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 1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