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