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