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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AERSHAERS(SZ:002615)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 1 页 共 8 页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