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3007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