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1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