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公司设立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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