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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1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