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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设立浙江恒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恒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