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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605366) -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