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605366) -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 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 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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