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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野马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