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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 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 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