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